山东开放大学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效控制学校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学校餐厅要把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学校建立饮食和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实行校长负责制,对学校食品安全负总责。
三、学校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各分管领导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面责任。
四、后勤管理处在饮食和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后勤管理处设立专、兼职食品监督管理人员,食品监督管理人员与饮食服务中心共同负责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能。
五、对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后勤管理处负责人的责任:
1.食堂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
2.未建立饮食服务中心食品安全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管理人员;
3.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
4.食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而从事经营活动;
5.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及时更换;
6.员工上岗不持有效健康证;
7.食堂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饮食服务中心负责人及监督员的责任:
1.未按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堂食品安全进行检查,或检查次数、纠正力度达不到要求而出现问题;
2.对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3.不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检查,有失职行为;
4.未及时传达市场监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响;
5.对员工未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
6.不按照食品法要求进行验收、加工、生产、销售。
(三)经营管理环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餐饮服务经营公司负责人的责任:
1.不主动配合饮食服务中心对食堂食品安全进行管理与检查、自查;
2.在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过程中发现班组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而不予以及时纠正、制止;
3.不及时传达上级及饮食中心有关食品安全政策和相关规定,工作出现失误;
4.食堂发生食品安全问题不及时上报服务中心主管领导;
5.食堂发生食品安全问题;
6.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
(四)采购环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餐饮服务经营公司负责人的责任:
1.不按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对供货方进行索证的;或采购无有效许可证的食物;
2.购买积压食品、过期食品和三无食品;
3.用不正当手段私自购买食品;
4.把腐烂变质、不合格食品搭配给食堂。
(五)食材保存和储存环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餐饮服务经营公司负责人的责任:
1.对食材验收不把关造成不良后果;
2.对库存食物不检查造成积压或过期、变质;
3.让食堂使用过期、变质的不合格食品。
(六)食品加工和出售环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餐饮服务经营公司负责人的责任:
1.使用、加工、出售腐烂、变质、过期食品;
2.发生食品原料有问题不上报饮食服务中心负责人,造成不良后果;
3.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
4.未办理健康证上岗。
六、责任及处分
(一)处分原则
1.由于工作不负责任,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给学校和就餐者造成一定的损害或不良后果的,学校责令餐饮服务经营公司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停止加工、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
2.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给学校和就餐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不良后果的,追究直接责任人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犯罪的,报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分别给予警告、取缔其在校内的一切经营活动、按国家规定赔偿经济损失等处罚。
(二)处分种类
学校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